天府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交易所的信息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交易所交易商品有关信息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的任何形式的描述,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交易所信息。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与交易所合作的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公告信息及其内容
第五条 公告信息是指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不定期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商品上市公告信息是指经交易所审议批准并确定上市时间的新产品上市公告等内容。商品上市公告信息主要包括:
(一)新商品挂牌申请信息: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溢短范围、最小交易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交割时间、发票类型等;
(二)竞价商品申请信息: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数量、溢短范围、底价、最小加(减)价幅度、交货地点、交割时间、发票类型等;
(三)上市商品的参数修改或新增信息公告;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交割公告信息是指交易所以公告和通知形式不定期发布的交割仓库、检验机构等信息。交割公告信息主要包括:
(一)指定交割仓库核准与取消公告;
(二)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三)指定检验机构认定与取消公告;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会员公告信息是指交易所以公告和通知形式不定期发布的会员公示信息。会员公告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名单公示;
(二)会员招募公告;
(三)会员动态;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风险控制公告信息是指交易所以公告和通知形式不定期发布的风险控制信息。风控公告信息主要包括:
(一)异常情况公告;
(二)风险警示公告;
(三)违约金比例调整公告;
(四)开、收市时间调整公告;
(五)违规处置公告;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交易所主要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发布交易所信息。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通过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网站、公共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程序
公告信息的发布由信息发布部门按流程将拟发布信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信息的使用对象,按照规定的途径向信息使用者发布信息。信息使用者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下,交易所可以向上述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四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对信息的再传播负有监管职责,须预防、处置信息再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失真。
第十五条 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交易商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会员网站及其他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服务机构使用交易所信息,应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并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交易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可根据已签署的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所会员使用、传播交易所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天府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将根据《天府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