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商品交易细则及参数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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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8-31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5760
各会员单位、交易商:
    由于国家关于尿素商品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天府商品交易所决定调整尿素商品交易细则及参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尿素商品交易细则调整
    (一)第七条第二款
    调整前
    交易商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输入交易数量作为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并形成尿素实物商品买卖合同。
    调整后:
    交易商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输入交易数量作为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并形成尿素实物商品买卖合同。
自然人交易商持有尿素预售仓单的,须在最后交易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前转让该仓单,未转让的,由交易所代为转让。
    (二)第三十三条
    调整前:
    交割完成后,卖方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调整后:
    交割完成后,卖方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二、尿素商品参数表调整
    (一)报价方式
    调整前:

    报价方式:指定交割仓库尿素出库价
    调整后:
    报价方式:含税价
    (二)发票
    删除“发票:免税产品,开具普票“项。
    三、修改后的《天府商品交易所尿素商品交易细则(试行)》和《尿素商品参数表》从尿素商品新合约上线时开始执行。
天府商品交易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