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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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3-05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   浏览次数: 172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两年半后,参与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日前,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上述政策调整。

    《通知》显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六部委同时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至此,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与此同时,有6类不良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据了解,这6类不良行为包括在近两年内,有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等。

    《通知》中表示,以上这些不良行为将成为六部委监管的重点,主管部门将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同时,六部委将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和银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点监管名单等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这对中国的制造企业和贸易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更多的企业将在出口中享受到运用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同时,降低外汇波动的风险和汇兑成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贸易服务总监欧阳博思认为,将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企业从试点名单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杨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