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更新时间:2017-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3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风险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交易所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

第三条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从以下渠道提取:

(一) 交易所交易、交割手续费;

(二) 交易所年度税后净利润;

(三) 交易商违约罚款;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渠道。

第四条 从交易所交易、交割手续费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的,以1%的比例按月计提。

第五条 交易所每年将年度净利润的3%留存,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余额上限由交易所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七条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在会计上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

第八条 交易所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交易所从交易、交割手续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月从相应的账户划拨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从交易所年度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次月划拨至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业务风险责任部门填写《动用风险准备金申请表》,经合规监察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交易所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报交易所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相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