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天府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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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2-25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5404

    根据试运行情况,天府商品交易所决定对《天府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试行)》进行补充,内容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属凭证。”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的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割的仓库。”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它合格主体。”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挂牌交易流程为:

    (一)挂牌

    卖方(或买方)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或采购)货物的详细信息通过交易所进行挂牌,发布信息。

    商品挂牌后,交易商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当日休市后未成交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应价

    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查询,可直接点击该信息,输入数量进行应价;当挂牌方允许议价时,应价方可输入数量和价格进行应价。

    (三)成交原则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当挂牌方允许议价时,若该挂牌方同意应价方输入的价格,则点击“同意”成交,若该挂牌方点击“不同意”,则该应价方输入的指令自动失效。成交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不能转让,不能撤销,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交割。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天府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修订后的《天府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于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府商品交易所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