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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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4-29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4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提货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提货点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交易商、指定提货点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提货点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的,供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交易商品交付和提货的地点。
 
第二章 指定提货点的申请
        第四条 指定提货点由申请人(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申请人及提货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
        (二) 申请人及提货点承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 提货点满足交易商品交付和提货的需求;
        (四)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指定提货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指定提货点资格申请表;
        (二)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 提货点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提货点,交易所予以认证并在官方网站(www.chinatme.com)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商品交付和提货
        第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指定提货点进行商品交付和提货, 具体程序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
        第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发生商品数量、质量等纠纷的,买卖双方可按照双方约定协商处理。
        第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以自行协商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以买卖双方协商为准;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平台和结算程序进行货款结算的,买方应在提货完成后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收货。
 
第四章 指定提货点的监督
        第十条 指定提货点应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检查和监督,为交易商提供良好服务,保守和交易所、交易商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指定提货点的服务质量, 交易所有权对指定提货点的服务能力、服务情况、交易商满意度以及其它必要内容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如指定提货点发生损害交易所、交易商正当权益的行为,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指定提货点资格。
        第十三条 因指定提货点违法、违约行为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提货点申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